
中介公司忙前忙后成功将卖房人和买房人牵上线,谁知交易时自己竟成了“多余”的?近日,安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卖房“跳单”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10月,林某想要出售一套房产便找到安吉某房产中介,中介所接受委托后积极运作找到了欲购买房子的李某,双方协商后很快达成购房意向,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款为88万元,中介费18000元由林某负担。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中介所支付林某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没几天,林某就告诉我房子他不想卖了,要我将房产证退还。”房产中介所老板吴某回忆,“但事后我了解到,林某私下里还是把房子卖给了李某。”2020年11月,房产中介所将林某诉至安吉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1.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林某始终否认“跳单”,声称双方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退还了定金,同时出示了与中介所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定金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并表示自此之后的交易就和中介所没有关系了。为还原客观真相,承办法官要求林某提供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林某当即神色慌乱,最终该微信聊天内容中暴露了“跳单”的事实。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民法典》关于“跳单”的有关规定,林某当场承认错误并真诚的道歉,林某现场付清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及部分违约金后获中介所谅解,双方握手言和。法官说法:“跳单”行为是指在买卖双方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也按约定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促使见面洽谈、出具专业意见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交易双方为规避中介费等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民法典》施行前,“跳单”行为虽然应当予以谴责,但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评判。《民法典》颁布后,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遵循,即保障了中介人权益,也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同时降低房产交易中的各项风险隐患。